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财保211号
申请人:贵州黔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金龙村1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566281781。
法定代表人:夏浩,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磊,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鑫广大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北路8号绿地联盛国际3号3单元11层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J4J2B1U。
法定代表人:赵海洋。
申请人贵州黔峰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贵州鑫广大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所享有的债权本息共计1441500.73元内,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211400390150109××××)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鑫广大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41,500.7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邱 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郑 丹
书 记 员 姜秋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