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882民初179号
原告:营口卓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青花管理区杨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2MAOU82BJ99。
法定代表人孟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晶,系辽宁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富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于村乡西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094925951F。
法定代表人李金玲,董事长。
营口卓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河北富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晓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营口卓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货款539607元及逾期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被告河北富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朋友介绍到原告公司提出购买原告生产的蓄热砖,双方于2018年7月20日在大石桥市签订工矿产品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了蓄热砖的规格、单价、交货方式和结算方式等。此后原告按照合同要求的规格和数量准备好货物联系货车将蓄热砖发至被告被告河北富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处,由工作人员签收。后被告又多次要求原告按合同约定生产标准继续供货,但被告始终未支付货款共计539607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责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货款539607元及逾期利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河北富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矿产品采购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蓄热砖1000吨,单价为2350元/吨,总金额为235万元,结算方式为按照发货清单实际重量提货付全款。2018年7月21日至2018年8月25日期间,原告累计向被告供货(蓄热砖)229.62吨,价款合计539607元。上述款项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采购合同、出库单、发货清单等在卷为凭,并经本院开庭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供货后,被告理应及时支付货款,长期拖欠,显系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539607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宜。
综上所述,为保护合法市场经济关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富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营口卓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货款539607元及利息(以539607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96元,保全费3370元,合计12566元,由被告河北富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昝立宾
人民陪审员 潘 登
人民陪审员 杜俊蒲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