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882执379号
申请执行人:营口卓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青花管理区杨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2MAOU82BJ99。
法定代表人:孟鹏,董事长。
被申请执行人:河北富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于村乡西于村,同意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094925951F。
法定代表人:李金玲,董事长。
申请人营口卓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执行人河北富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的(2020)辽0882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北富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营口卓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执行,由陈继生担任执行长与执行员曹洪军、张军、曹善哲、刘琪组成执行组队本案予以执行。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河北富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其财产显示。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
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开始,提供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名下暂无房产信息、暂时仅有少量银行存款。经本院2020年11月11日到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无收益类保险,经本院2020年11月11日到工商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在其他公司持有股权、享有股息红利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目的是穷尽各种财产调查措施、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为申请执行人兑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本案中,依据生效的(2020)辽0882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执行人河北富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如期给付申请执行人营口卓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所欠款项,但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方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对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采取了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1)辽0882执37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陈继生
执行员 :曹洪军
执行员 : 张 军
执行员 :曹善哲
执行员 : 刘 琪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