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2执203-1号
申请执行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新华区飞翼路2号2-1-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585409636F。
法定代表人王计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富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任丘市富强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于村乡西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0949259951F。
法定代表人李金玲,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富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冀0982民初4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0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19年5月19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20年1月19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2020年6月30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五、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北富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经电话联系李亮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终结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982民初1504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新水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朱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