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81民初1742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0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宝欣,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富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于村乡西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094925951F。
法定代表人:李金玲,职务:董事长。
被告:涿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住所:涿州市范阳西路115号,纳税人识别号:11130681785707224M。
法定代表人:康峰,职务: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北富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涿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未在立案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怀南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