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民申16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三河市高楼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高楼镇高楼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杰,该镇人民政府镇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北富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于村乡西于村。
法定代表人:李金玲,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三河市高楼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高楼镇政府)、河北富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强新能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0)冀1082民初106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或裁定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内的常规救济程序,表达其诉求。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在穷尽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判决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收到一审裁定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亦未提供客观上导致其不能行使诉权的合理理由,其放弃法律的常规性救济途径,即应承担该行为所致的失权后果。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洪明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王海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董聚强
书 记 员 张宇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