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协远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溧阳市协远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州大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327民初6823号
原告溧阳市协远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大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溧阳市协远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溧阳市协远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溧阳市协远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4元,减半收取797元,由溧阳市协远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诗意
代书记员 黄 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