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民终49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11月11日生,农民,住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娟,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溧阳市协远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南渡镇五星大道1号8816室。
法定代表人:沈道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然,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址江苏省溧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3月15日生,住广州市番禺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溧阳市协远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21)鲁0982民初5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首先查清由上诉人***负责安装电梯的台数,所应收取安装费等费用的具体数额;其次查清被上诉人支付款项的具体数额,以便确定具体的欠款数额;再次查清被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溧阳市协远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以便正确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最后庭审程序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与判决主文的判项存在矛盾,上诉人***起诉主张为利息并非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21)鲁0982民初54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9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 峰
审判员 徐献武
审判员 张立胜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万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