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协远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溧阳市协远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和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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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03执873号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协远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南渡镇五星大道1号88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81565290447E。
法定代表人:沈道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温州和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江路198号新世纪商务大厦8幢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591770663A。
法定代表人:陈可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协远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303民初51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411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02月24日向被执行人温州和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温州和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协远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财产如下: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温州和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XXX账户(冻结期限一年,从2021年02月26日起至2022年02月25日止),账户内仅有小额存款。
本院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所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在其查封、扣押、冻结期间继续发生效力,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查封、扣押、冻结效力消灭;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截止2021年05月26日,被执行人温州和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8411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受理费951.5元、执行费1161.65元。
因被执行人温州和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州和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温州和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作出罚款处罚决定。
本院于2021年05月27日通过移动微法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林大为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项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