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11民初226号之一
原告:***,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颖利,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溧阳市协远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南渡镇五星大道1号8816室。
被告:***,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现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与被告溧阳市协远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经征询原告的意见,其不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转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简易程序审理。
审判员 王银忠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世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