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11民初226号之二
原告:***,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颖利,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溧阳市协远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南渡镇五星大道1号8816室。
法定代表人:沈道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现住洛阳市洛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溧阳市协远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的起诉。
审判员 王银忠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世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