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81民初3867号
原告:***,男,1978年4月29日生,汉族,安徽省郎溪县人,住安徽省郎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艳,江苏宏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科,男,1980年8月2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溧阳市协远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65290447E,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南渡镇五星大道1号8816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滕科、溧阳市协远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秋),保全费520元,合计1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祝家骥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