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嘉帝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大通新德建材租赁站与青海嘉帝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青0121执1051号

申请人:青海大通新德建材租赁站。经营者:肖玲,公民身份号码:×××,女,1973年9月21日生,汉族,河南省罗山县城关镇南大街5组,现住长宁镇下严村宝弘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占彪。材料经办人:占孝立,公民身份号码:×××,男,1970年7月27日生,汉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55号4栋141室。

申请执行人青海大通新德建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青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大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0121民初18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标的额为11000元,执行到位标的11065元。案款已经由申请人青海大通新德建材租赁站领取,故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