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天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223民初507号 原告:浙江天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兴议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奉会,河北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沙依巴克区明园西路1号石油花园1期A1907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金湖县。 原告浙江天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浙江天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天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02元,减半收取计9,451元(原告已预交),后原告浙江天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剩余9,426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浙江天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王   晓   艳 审 判 员 ***木·莫合买提 人民陪审员 *** ·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吾米提江·阿不列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