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223民初507号
原告:浙江天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兴议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奉会,河北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沙依巴克区明园西路1号石油花园1期A1907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金湖县。
原告浙江天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浙江天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天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02元,减半收取计9,451元(原告已预交),后原告浙江天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剩余9,426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浙江天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王 晓 艳
审 判 员 ***木·莫合买提
人民陪审员 *** ·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吾米提江·阿不列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