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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信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诉上海文茂声光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案号:(2009)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住信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文茂声光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住信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文茂声光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8)浦民二(商)初字第2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住信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对工程竣工的验收事实及对合同增补的事实认定均存在错误,而且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尚未结束的情况下,住信公司没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原审法院对此没有作出正确的认定。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当事人均确认,上海住信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向上海文茂声光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00,000元,上海文茂声光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同意放弃工程余款及违约金。上海住信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6日支付人民币50,000元及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8元,于2009年3月16日前支付人民币80,000元,于2009年4月16日前支付人民币80,000元,于2009年5月16日前支付人民币80,000元,于2009年6月16日前支付人民币80,000元,余款于2009年9月16日前全部付清;
二、如上海住信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时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上海文茂声光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有权按照原审判决申请执行;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16元,由上海住信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0,508元,由上海文茂声光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16元,由上海住信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5,358元;
四、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达夫
审判员赵喜麟
审判员何玲
书记员*颖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相关案号:(2008)浦民二(商)初字第2862号查看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