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弘泰科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地大长江钻头有限公司与新疆弘泰科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4民初9862号

原告:武汉地大长江钻头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李天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科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王丹硕,该公司经理。

原告武汉地大长江钻头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科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武汉地大长江钻头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地大长江钻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地大长江钻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现由原告武汉地大长江钻头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刘晓媛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周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