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弘泰科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金锐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新疆弘泰科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5民初525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S316路西侧、胜津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王英娥,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科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迎宾路东三巷13号210A室。
法定代表人:王丹硕,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油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科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山东***油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新疆**科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元。现因山东***油装备有限公司以其已经与新疆**科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已依法裁定予以准许,同时山东***油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本院立即解除对新疆**科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新疆**科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周卫亭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燕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