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5民初525号
申请人:山东***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S316路西侧、胜津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王英娥,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科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迎宾路东三巷13号210A室。
法定代表人:王丹硕,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油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科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油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0000元或者其他同等价值的土地、房产等财产、债权或者财产性权利,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油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科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债权。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按期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卫亭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燕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