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122民初676号
原告:鄯善县**会运输部,住所地鄯善县育才路北侧农发行住宅楼1号楼二单元502室。
经营者:**会,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鄯善县育才路北侧农发行住宅楼1号楼二单元5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翠红,鄯善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科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迎宾路东三巷13号210A室。
法定代表人:王丹硕,总经理。
原告鄯善县**会运输部与被告新疆**科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鄯善县**会运输部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鄯善县**会运输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鄯善县**会运输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38.00元,由鄯善县**会运输部负担。
审 判 员 陈 磊
二 〇 二 〇 年 五 月 二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朱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