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弘泰科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任丘市华北石油金锐达钻采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弘泰科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82民初3785号
原告:任丘市华北石油金锐达钻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渤海石油职业技术学院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87523478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弘泰科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路东三巷13号210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MA778K4G0E。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任丘市华北石油金锐达钻采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弘泰科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任丘市华北石油金锐达钻采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任丘市华北石油金锐达钻采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0元由原告丘市华北石油金锐达钻采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