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执保1560号
申请保全人: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旺路**明湖白鹭郡****楼1404。
法定代表人:安洪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山东瀛在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章丘市六合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文祖街道三元村/div>
法定代表人:刘士清,总经理。
被保全人:深圳市添顺发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彩虹社区彩云路**长城盛世家园****2D/div>
法定代表人:翁晓妹,经理。
被保全人:大连德欣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28-J/div>
法定代表人:许松勤,总经理。
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章丘市六合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添顺发贸易有限公司、大连德欣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章丘市六合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添顺发贸易有限公司、大连德欣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2123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保全人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章丘市六合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添顺发贸易有限公司、大连德欣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鲁0114民初7887民事裁定书,为保障该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章丘市六合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添顺发贸易有限公司、大连德欣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2123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传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齐 硕
书 记 员 王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