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市六合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卢京民、章丘市六合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81执保2457号
申请人:卢京民,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申请人:章丘市六合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文祖街道办事处三元村西。
法定代表人:刘士清,经理。
卢京民诉章丘市六合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卢京民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章丘市六合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000元,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卢京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章丘市六合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高 佳
书 记 员  王洪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