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建设(深圳)有限公司

中安建设(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红树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9372号
原告:中安建设(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强社区优城北区AB座13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ARBF9X。
法定代表人:杨金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乙帆,广东世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燕,广东世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臣田社区宝田二路6号雍华源A栋商务楼2306-23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8757653R。
法定代表人:方新标。
原告中安建设(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安建设(深圳)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蕾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林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