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宇丰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市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赣州市宇丰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02民初1229号
原告:赣州市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马祖岩赣储公路旁第一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98377104B。
法定代表人:周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传辉,江西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赣州市宇丰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北端东侧丰德园小区B栋3单元2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92835670C。
法定代表人:杨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赣州市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市宇丰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赣州市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赣州市宇丰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赣州市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市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赣州市宇丰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4元,减半收取1952元,由原告赣州市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连永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邱邻玉
书记员陈思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