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81民初2149号
原告:***,男,1977年2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大文,江西南芳(瑞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金市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龙大道。
法定代表人:钟仁慧,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赣州市宇丰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北端东侧丰德园小区B3栋3单元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92835670C。
法定代表人:杨均,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瑞金市房产置业有限公司、赣州市宇丰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5月10日向原告***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原告***未在通知书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晓群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