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781执18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2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
被执行人赣州市宇丰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
法定代表人杨均,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瑞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赣州市宇丰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赣州市宇丰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赣州银行28×××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482.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益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邓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