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781执18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2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
被执行人***,男,1977年2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
被执行人赣州市宇丰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
法定代表人:杨均,系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赣州市宇丰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781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赣州市宇丰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赣州市宇丰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赣州银行28×××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48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益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邓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