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宇丰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市宇丰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721执2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赣州市宇丰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北端东侧丰德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肖学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练绪发,江西大榕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2019)赣0721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9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150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楠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