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721执2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赣州市宇丰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北端东侧丰德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肖学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练绪发,江西大榕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2019)赣0721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9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150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楠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