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721执270号
申请执行人赣州市宇丰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北端东侧丰德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杨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5日生,汉族,赣州市赣县区人,住赣州市赣县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7民终字第38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赣0791执1688号案件中有执行案款待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在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赣0791执1688号案件中的执行到位案款238756元。款项汇至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赣县支行赣东分理处。户名: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账号:140332010400004520000000000)。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 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贻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