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终47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女,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大学建设工程质量研究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97号。
法定代表人:*思义
上诉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大学建设工程质量研究检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27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588元,减半收取3294元,由上诉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