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民初2590号
原告:郑州大学建设工程质量研究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170105112D。
法定代表人:杜思义,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鲜易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国际物流园区)菊芳路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99167395F。
法定代表人:王建志,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毛丽,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建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市民新村北街2号院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637373722。
法定代表人:杨亚飞,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郑州大学建设工程质量研究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鲜易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建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依法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州大学建设工程质量研究检测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大学建设工程质量研究检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17元,由原告郑州大学建设工程质量研究检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翠琴
人民陪审员 杨根芳
人民陪审员 胡保付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关 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