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城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云南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7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城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上东大街18号3层4层及5层部分。

法定代表人:吴忠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昌源中路与昆瑞路交叉口假日城市小区12幢2单元20-21层2001室。

法定代表人:邓黎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乃勇,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晨,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城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4民初7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四川城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收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送达的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城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 笛

审判员 张卫敏

审判员 龚 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廖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