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7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城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上东大街18号3层4层及5层部分。
法定代表人:吴忠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昌源中路与昆瑞路交叉口假日城市小区12幢2单元20-21层2001室。
法定代表人:邓黎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乃勇,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晨,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城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4民初7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四川城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收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送达的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城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 笛
审判员 张卫敏
审判员 龚 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廖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