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04民初4946号
原告:四川城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上东大街18号3层4层及5层部分。
法定代表人:吴忠丽,四川城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远发,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昌源中路与昆瑞路交叉口假日城市小区12幢2单元20-21层2001室。
法定代表人:邓黎明,云南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乃勇,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城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青酒店公司)与被告云南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德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俊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城青酒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远发、瀚德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乃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城青酒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瀚德建筑公司向城青酒店公司支付工程维修整改等费用共计196,520元;2.本案诉讼费由瀚德建筑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12日,城青酒店公司、瀚德建筑公司签订《成都宜尚PLUS酒店美的风管机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瀚德建筑公司提供设备并负责安装。安装工程结束,瀚德建筑公司在撤离施工现场时,城青酒店公司当场提出其安装的空调存在异响、漏水、不制冷、外机不启动等诸多问题,要求瀚德建筑公司进行整改,其后也多次向瀚德建筑公司发出整改通知。2019年10月25日,瀚德建筑公司向城青酒店公司出具空调验收问题处理方案及售后服务承诺书,承诺于2019年10月26日开始对宜尚PLUS酒店所列问题清单,按照时间节点整改完毕,但瀚德建筑公司至今未进行整改。《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第九条约定:1、空调主设备保修六年,除空调设备以外的所有内容,自设备安装调试合格经瀚德建筑公司签字确认之日起保修三年,保修期内凡属施工及产品质量问题,出现故障造成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瀚德建筑公司承担;2、保修期内出现空调设备及施工相关质量问题,瀚德建筑公司必须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维修,若瀚德建筑公司未能按时到场,城青酒店公司有权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维修,所产生的维修费用从质保金内扣除。因瀚德建筑公司拒不履行维修整改义务,城青酒店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整改,共计产生工程整改费用186,920元,因维修空调压缩机及加氟产生费用9,600元,上述费用共计196,520元。为维护城青酒店公司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瀚德建筑公司辩称,本案涉及的工程已在2019年6月完成验收,相关酒店已经开业,酒店不可能在设备存在故障的情况下开业营业,因此城青酒店公司陈述与常识不符。此前,双方也因第三方施工问题造成该工程设备的损坏签订了《增项费用签证单》,因此设备质量问题并非瀚德建筑公司所导致。瀚德建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验收、安装的义务,城青酒店公司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12日,城青酒店公司、瀚德建筑公司签订《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瀚德建筑公司完成成都PLUS酒店美的设备及安装工程,约定合同总价为1,100,000元;瀚德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为詹彩霞;空调主设备按照国家规定保修六年,除空调设备以外的所有内容,自设备安装调试合格经城青酒店公司签字确认之日起保修三年,保修期内凡属施工及产品质量问题,出现故障造成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瀚德建筑公司承担;保修期内出现空调设备及施工相关质量问题,瀚德建筑公司必须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以内赶到现场维修,若瀚德建筑公司未能按时到场,城青酒店公司有权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维修,所产生的维修费用从质保金内扣除,保修期内产品免费保修或更换。
2019年4月15日,城青酒店公司、瀚德建筑公司签订《工程签证单》,约定瀚德建筑公司于3月初步完成隐蔽工程,等待城青酒店公司验收,但后期空调工程被其他单位损坏严重,需返修恢复3楼71台、5楼41台,合计112台,主要工作包括:回风箱拆除;回风箱制作安装含材料;空调设备复位及吊杆修复;冷凝水管检查及维修;冷媒管及设备连接喇叭口检查及维修。2019年4月17日,城青酒店公司、瀚德建筑公司签订《工程签证单》,约定增加铜管数量、风管数量,并增加相应费用。
2019年5月7日,城青酒店公司工作人员在微信群“Plus施工收尾群”中要求瀚德建筑公司派人维修空调,詹彩霞让城青酒店公司找美的400维修,瀚德建筑公司承担费用;2019年6月20日,城青酒店公司工作人员又在上述微信群说明空调排水、滴水声音太大,要求整改。
2019年10月10日,城青酒店公司出具《空调问题处理通知单》,载明内容主要包括:空调内机异响、不制冷、漏水、冷凝水问题、回风口不规范、漏水声、外机不启动等。2019年10月25日,詹彩霞代表瀚德建筑公司签署《成都宜尚PULS空调验收问题处理方案》,对城青酒店公司提出的上述问题进行回应并制定处理时间节点和方式,定于从10月26日起开始对部分空调内机换货并对所有房间冷凝水管进行重新连接、打胶等措施。同日,詹彩霞签订《售后服务承诺书》,承诺按问题清单整改,并承诺从瀚德建筑公司与酒店办理移交使用手续后,对成都宜尚PULS酒店提供为期一年的免费售后服务,并对空调压缩机保修六年。
2020年6月25日,城青酒店公司工作人员通过“Plus施工收尾群”告知詹彩霞,美的400才把酒店60多台空调风机异响换完,现在又有新的出来,瀚德建筑公司应找人过来看下,怎么有这么多,后期四五楼空调整改的安排人过来整改,空调漏水造成天花板破损的找人来修复。
2020年10月15日,成都市华业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城青酒店公司开具“美的空调成都华业暖通服务中心收款收据”一张,载明收款金额为9,600元,项目包括维修空调、加氟等。
2020年11月9日,城青酒店公司通过EMS向瀚德建筑公司注册登记地邮寄《空调安装工程整改函》,要求该公司在收到整改函后按合同约定的工程保修条款进行维修整改,如未能在约定时间内进行维修整改,城青酒店公司将雇请第三方进行维修、整改,费用由你方承担,整改维修项目及价款包括:1、房间空调软连接出起冷凝水漏至天花板,要求更换风道,费用合计67,320元;2、空调回风口回天花板的风,影响房间使用效果,要求回风口新增隔板,费用合计5,000元;3、空调频繁出现漏氟问题,要求进行空调检漏,费用合计10,800元;4、因空调漏水造成天花板破损,要求进行房间天花板修复,费用合计17,000元;5、大厅空调起冷凝水漏水,要求大厅空调风道修复与更换,费用合计5,400元;6、漏水造成大厅空调大面积损坏,要求大厅天花板修复,费用合计8,100元;7、会议室空调无回风口,要求增加回风口,费用合计2,000元;以上费用合计115,620元。上述邮件因逾期而被退回。2020年12月8日,城青酒店公司将上述整改函邮寄给昆明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瀚德建筑公司当庭认可邮件由代理律师签收。
2020年11月20日,城青酒店公司与云南龙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贝装饰公司)签订《成都宜尚大酒店改造报价合同》,约定为城青酒店公司宜尚Plus酒店客房空调维修整改及天花板修复,合同工程总金额为115,620元;工程范围包括:负责空调维修整改;修复因空调漏水造成天花板发黑及破损更换;出风口更换;内外机检查漏氟;检修喇叭口及喇叭口做保温;检修固定内机及排水。2021年3月1日,双方又签订《工程签证单》,约定增加项目包括:空调铜管补洞,费用合计19,800元;空调外机不锈钢接水盘,费用合计34,500元;双灰粉乳胶漆修复,费用合计17,000元,上述费用合计71,300元。2021年3月3日,城青酒店公司向龙贝装饰公司转款支付维修款115,620元,龙贝装饰公司出具对应金额发票。2021年4月19日,城青酒店公司向龙贝装饰公司转款支付维修费71,300元,龙贝装饰公司出具对应金额发票。
庭审中,城青酒店公司陈述,维修整改费用包括:空调机维修费用是9,600元,工程维修整改函里提及的维修整改项目共计115,620元,维修过程中发生增项费用71,300元。城青酒店公司、瀚德建筑公司一致陈述案涉空调安装工程于2019年6月完成验收,没有预留质保金。
以上事实,有城青酒店公司提交的《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空调问题处理通知单复印件、问题处理方案、售后服务承诺书、微信聊天记录及照片、空调安装工程整改函、报价单及邮件交寄回执、美的空调暖通服务中心收款收据、《成都宜尚大酒店改造报价合同》、工程签证单、兴业银行网上回单、增值税普通发票;瀚德建筑公司提交的《工程签证单》复印件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城青酒店公司、瀚德建筑公司签订的《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合同义务。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空调主设备保修六年,空调设备以外的所有内容保修三年。案涉空调安装工程于2019年6月完成验收后,瀚德建筑公司仍应按约履行保修义务。城青酒店公司分别通过微信群、邮寄整改函等方式要求瀚德建筑公司履行保修义务,瀚德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詹彩霞要求城青酒店公司找美的空调售后部门维修并由瀚德建筑公司承担费用,故因城青酒店公司向成都市华业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空调维修费9,600元,应由瀚德建筑公司承担。庭审中,瀚德建筑公司抗辩的第三方施工问题导致空调损坏的事实,发生在空调安装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且损坏的情况已经双方确定维修方案,由瀚德建筑公司维修并增加相应费用。瀚德建筑公司据此认为空调质量问题系第三人造成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在空调保修期内,城青酒店公司已通知瀚德建筑公司进行检测或维修,现瀚德建筑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接到城青酒店公司的通知后,按约定时间派人上门进行检验或维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2019年10月25日,詹彩霞代表瀚德建筑公司签署《成都宜尚PULS空调验收问题处理方案》承诺处理的问题项目包括:空调内机异响、不制冷、漏水、冷凝水问题、回风口不规范、漏水声、外机不启动等,与龙贝装饰公司接受城青酒店公司进行的维修项目内容大致相符,故城青酒店公司因检修上述项目所产生的维修费115,620元,根据《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约定,最终应由瀚德建筑公司承担。城青酒店公司签订《工程签证单》另行产生的费用项目包括:空调铜管补洞、装空调外机不锈钢接水盘、双灰粉乳胶漆修复。上述项目与瀚德建筑公司承诺整改的项目不符,且城青酒店公司未按约先行通知瀚德建筑公司自行整改、维修,城青酒店公司因维修增项产生的费用71,300元,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瀚德建筑公司应向城青酒店公司支付维修费用合计125,220元(115,620元+9,600元),对城青酒店公司多主张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云南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城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125,220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城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5元、保全费1,503元,合计3,618元,由原告四川城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18元,由被告云南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徐俊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覃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