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81民初164号
原告:***,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安宁市。
被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昌源中路与昆瑞路交叉口假日城市小区。
法定代表人:邓黎明,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其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48元,减半收取为37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思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