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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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512民初269号
原告:广西国酿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滨海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MA5NEF5E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隆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前进支路1号8-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7M85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广西国酿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隆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广西国酿酒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二十一条
、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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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按原告广西国酿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