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建闽桥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诚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贵州中建闽桥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481民初2329号
原告:福建诚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城南大道****3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MA2XNJLK5C。
法定代表人:周首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被告:贵州中建闽桥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都匀经济开发区广州产业园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2MA6E0EYW7P。
法定代表人:严云弟,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诚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中建闽桥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福建诚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与贵州中建闽桥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达成货款支付协议为由,而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诚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与贵州中建闽桥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达成货款支付协议为由,提出对贵州中建闽桥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昆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福建诚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诚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27元,减半收取计4113.5元,由福建诚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