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新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591执8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新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南一路228号软件大厦B栋6层601房间。
被执行人:**,男,1987年12月5日生,汉族,现住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任振宁,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591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市分行银行卡业务部账户62×××81中存款2424.13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账户62×××66中存款22932.9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兴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