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新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591执84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新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南一路228号(软件大厦B栋6层601房间)。
法定代表人:任振宁,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东营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新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591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11293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不动产及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25357.09元,本院已划拨转案件受理费账户5元、转执行费账户1594元,向申请执行人过付23758.09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大额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到生效法律文书记载的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财产状况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通过谈话方式向其告知了上述查控、处分等执行情况及信息,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也不申请悬赏执行,本院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山东新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不申请悬赏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贯英
审判员  李志强
审判员  高兴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