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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山东新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91民初2041号
原告:**,男。
被告:山东新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振宁,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新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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