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众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02民初3388号
原告:***,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克山县。
被告:***,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告:齐齐哈尔市柏羽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民航小区3号楼院内。
法定代表人:翟柏羽,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众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沙小区22号楼00单元01层06号。
法定代表人:王成雨,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齐齐哈尔市柏羽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众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 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