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04民初2308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黑龙江通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钢铁34号,法定代表人:李大岐
被告:王**,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通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艳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顾 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