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执监2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通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吉街22号。
申请执行人***依据哈尔滨市道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里劳人仲字〔2018〕第441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通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执行。
为合理调配执行工作,确保案件尽快执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依据哈尔滨市道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里劳人仲字〔2018〕第441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通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继续执行。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