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腾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亿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广东腾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15960号
原告:佛山市亿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紫南锦石工业区锦秀楼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03825712K。
法定代表人:刘锦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楚雯,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腾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江滨路1号四座三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453742194。
法定代表人:张伟。
原告佛山市亿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东腾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佛山市亿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霍沛莹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梁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