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4124号
申请人:佛山市星冠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河西新桂工业区土名“黄落沟”23号A座东第二层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03901674Y。
法定代表人:陈华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金花,系广东文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朱汉宁。
被申请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济川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37840047C。
法定代表人:倪道仁。
被申请人:广东腾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江滨路1号四座三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453742194。
法定代表人:张伟。
被申请人:东莞市万江顺诚陶瓷经营部,住所地东莞市万江街道蚬涌社区陶瓷大街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4X9PE19M。
法定代表人:符礼琴。
被申请人:符礼琴,女,199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申请人佛山市星冠五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广东腾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万江顺诚陶瓷经营部、符礼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604民初28092号],申请人佛山市星冠五金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广东腾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万江顺诚陶瓷经营部、符礼琴的银行存款305713.9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星冠五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广东腾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万江顺诚陶瓷经营部、符礼琴的银行存款305713.9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049元,由申请人佛山市星冠五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小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艺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