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2民特23号
申请人齐齐哈尔业之峰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方兴新村1号楼00单元01层02号(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北大街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文化街道西虹桥社区217组。
被申请人***,恒大名都金碧物业报修接单员,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申请人齐齐哈尔业之峰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齐建劳人仲字(2016)第31号仲裁裁决书(终局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齐齐哈尔业之峰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就工资赔偿款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齐齐哈尔业之峰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齐齐哈尔业之峰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齐齐哈尔业之峰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齐齐哈尔业之峰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虹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