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8民终2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之峰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方兴新村1#楼00单元01层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上诉人:**,男,汉族,1969年8月1日生,个体,现住吉林省镇赉县。
被上诉人:镇赉县镇赉镇仟禧宾馆,经营者姓名:邢文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星媛,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之峰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镇赉县镇赉镇仟禧宾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2016)吉0821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遗漏诉讼请求,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2016)吉0821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之峰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9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赵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