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业之峰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铁锋区嘉宝莉化工产品商店、齐齐哈尔业之峰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0203民初861号
原告:铁锋区嘉宝莉化工产品商店,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新民西小区32号楼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204MA19YBEYXY。
经营者:***,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非,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业之峰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方兴新村1号楼00单元01层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35606414041。
法定代表人:***。
原告铁锋区嘉宝莉化工产品商店与被告齐齐哈尔业之峰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铁锋区嘉宝莉化工产品商店自收到本案诉讼费预缴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铁锋区嘉宝莉化工产品商店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