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恒均建设有限公司

大竹县石河中心卫生院与四川省恒均建设有限公司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24民初4230号
原告:大竹县石河中心卫生院,地址大竹县石河镇文化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4244524745309。
法定代表人:刘华云,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崇清,大竹县金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恒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竹阳镇街道东湖公园金阳国际温泉城荷兰映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MA625G0940。
法定代表人:王文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杨雪,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竹县石河中心卫生院与被告四川省恒均建设有限公司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大竹县石河中心卫生院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大竹县石河中心卫生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竹县石河中心卫生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4743元,由原告大竹县石河中心卫生院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秦 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夏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