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明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025执3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被执行人: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李丛敏,职务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时大亮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胡延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