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25民初2545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MA18XLPX2P,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福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达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552630123N,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773-6号1**7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5919456389,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北新路平安小区7号楼南侧独立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585125246J,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江阿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107室(阿城区民权大街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被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达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